工厂AIB审计虫害服务要求

AIB统一检查标准害管理

评估、监控、管理虫害的活动,以确定、防止、消除那些可以促进或维持虫害种群的条件。

4.1 综合虫害管理 (IPM) 程序

一份书面的综合虫害管理(IPM) 程序可以确保企业对虫害的有效控制和恰当处理,将虫害活动控制在最低程度。

关键要求

4.1.1.1 企业应建立书面的综合虫害管理程序。

4.1.1.2 综合虫害管理程序应纳入企业其它书面的前提方案与食品安全程序中。

4.1.1.3 综合虫害管理程序应由经过培训的内部员工或注册的、已接受培训或有执照的虫害防治公司来制定和实施。

非关键要求

4.1.2.1 如果综合虫害管理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外包给承包商,则该程序中应包括内部人员和承包商的责任。

4.2 企业评估

企业每年对综合虫害管理程序进行一次评估,以确保该项目的有效性。

关键要求

4.2.1.1 应每年对企业进行评估。

4.2.1.2 评估内容应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所有区域。

4.2.1.3 评估结果和纠正措施应做记录,并用于完善和更新综合虫害管理程序。

4.2.1.4 评估应由内部或外部的受过培训的综合虫害防治人员进行。

4.3 其它指导方针

使用其它指导方针(如有机、绿色或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也有责任设立综合虫害管理程序。

关键要求

4.3.1.1 如企业依照其它指导方针(如有机、绿色或可持续发展)建立综合虫害管理程序,应能通过虫害问题的减少,及其能满足本标准中“综合虫害管理标准”一节中的要求,来证明其虫害防治工作的有效性。

4.4 签署合同

企业与外部综合虫害管理提供者应签署合同,从而确保双方开展有效的虫害管理活动。

关键要求

4.4.1.1 企业签署的合同应包括以下信息:

• 企业名称

• 企业联系人

• 服务的频率

• 服务的说明,以及服务如何完成

• 服务条款

• 所使用工具和材料的存放说明(在适用情况下)

• 已批准的化学品列表

• 紧急呼叫程序(何时呼叫,为什么呼叫,呼叫谁)

• 应保留服务记录

• 要求把服务的任何变化或使用材料的变化通知到企业

4.5 证书与资格

企业通过验证综合虫害管理服务提供者(不管是内部人员还是承包商)的资质来保护其产品。

关键要求

4.5.1.1 有法规要求时,企业应保留为该企业提供虫害服务的任何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4.5.1.2 如果有关法规没有要求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虫害服务人员应参加一个公众认可的公开课,或一些具有文件记录证明的培训,以确保可以正确、安全使用虫害防治物品。综合虫害管理服务提供者应提供书面培训证明或电子版的证明。

4.5.1.3 实施人应提供《良好操作规范》(GMP)培训的证明。

4.5.1.4 如果相关法规有要求,综合虫害管理服务提供者应由持有执照的人员实施监督。

4.5.1.5 如果有要求,企业应保留一份由政府机构颁发的虫害防治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5.1.6 如果有条件,企业应保留一份指定了责任范围的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非关键要求

4.5.2.1 虫害服务人员应当保留经过认证机构考试获得的资格证明。

4.6 杀虫剂记录

企业保留杀虫剂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数据表信息,以确保杀虫剂的正确使用。

关键要求

4.6.1.1 内部人员或承包商在企业中所使用的所有杀虫剂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或类似数据表,应以纸面文件或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以备需要时审查。

4.6.1.2 在企业中使用的所有杀虫剂标签应以文件记录或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以备需要时查看。

非关键要求

4.6.2.1 在提供化学品安全数据表和标签时应当考虑到使用国的语言

4.7 杀虫剂使用记录

企业保留记录以确定、验证和记录其能够遵守相关法规和综合虫害管理的要求。

关键要求

4.7.1.1 杀虫剂的使用记录应包括:

• 杀虫剂的名称

• 法律要求的美国环保署 (EPA)、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 (PMRA) 或产品注册号

• 目标虫害

• 杀虫剂的用量或浓度百分比

• 杀虫剂使用的具体地点

• 杀虫剂的使用方式

• 杀虫剂在使用地点的使用量

• 杀虫剂的使用日期和时间

• 杀虫剂使用人的签名

非关键要求

4.7.2.1 法规要求时,该企业应当保留一份额外信息记录,包括所使用杀虫剂的批号和使用人的资格证书或注册号。

4.8 杀虫剂控制

杀虫剂作为“化学品控制程序”的一部分进行管理。

关键要求

4.8.1.1 杀虫剂应存放在进入受限的上锁区域内。存放空间应足够大,且应有适当的通风措施。

4.8.1.2 杀虫剂应按照其标签上的说明进行存放。

4.8.1.3 应给杀虫剂的容器和施药设备贴上标签加以识别。同一施药设备不能交叉用于多种杀虫剂。

4.8.1.4 杀虫剂的容器应按照其标签说明和法规要求进行处置。

4.8.1.5 每个杀虫剂存放区的入口处都应张贴警告标志。

4.8.1.6 企业应保存一份完整的杀虫剂库存清单。

4.8.1.7 应有杀虫剂溅出控制材料和控制流程。

4.9 趋势分析

应对虫害观测和虫害活动记录进行评审,以识别和消除虫害活动的区域,并记录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关键要求

4.9.1.1 服务报告应准确完整,能描述目前的虫害活动水平,并对应采取的纠正措施提出建议。

4.9.1.2 虫害观测日志应记录提供虫害防治人员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4.9.1.3 有关虫害管理活动的所有记录应使用纸面记录或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以备需要时审查。

4.9.1.4 虫害观测日志应存放在指定地点。

4.9.1.5 虫害观测日志应包括:

• 日期

• 时间

• 发现虫害的种类

• 采取的行动

• 报告人员的姓名

4.9.1.6 虫害防治人员应每季度审查一次日志以确定虫害活动的趋势。调查报告应提交给企业指定的人员。

4.9.1.7 针对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应有记录。

4.10 监控装置记录

保留监控装置的相关记录,以确保这些设备被正确放置和检查,并用于作虫害活动的趋势分析。

关键要求

4.10.1.1 应在整个企业内进行一次详细的调查,记录并利用调查结果来确定监控装置的安放位置。

4.10.1.2 应制作一个准确的现行有效的地图,列出在啮齿类动物和昆虫控制中使用的所有虫害监控装置的位置。

4.10.1.3 短期监控用的临时性虫害监控装置,应在单独的地图上进行标识。应依照综合虫害管理计划规定的频率进行检查和记录。

4.10.1.4 企业应记录所有对虫害监控装置进行的服务活动。

4.10.1.5 监控装置的检查结果可使用打孔卡、条形码、或明细表等方式进行记录,可以用纸面记录或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

4.10.1.6 监控装置内的服务记录应与企业保存的其它虫害相关记录保持一致。

4.11 外部啮齿类动物监控装置

对外部啮齿类动物监控装置进行管理,可阻止啮齿类动物进入食品企业内部。

关键要求

4.11.1.1 基于对企业的详细调查,外部监控装置应沿着企业的最外墙放置。

4.11.1.2 所有的外部监控装置应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当啮齿类动物活动水平提高时,应增加检查频率。

4.11.1.3 有杀鼠剂的外部毒饵站应用一次性的塑料扣、挂锁、或生产商提供的设备锁定。

4.11.1.4 外部毒饵站应能防破坏,应固定在某个地方,上锁并贴上标识。

4.11.1.5 只有综合虫害管理权威监管机构(例如美国环保局)批准的、或标签上显示可用于食品企业的毒饵才能用于外部毒饵站。

4.11.1.6 毒饵应安全存放在毒饵站中、状态良好、并依照标签说明或制造商的建议视需要更换,以免变质。

非关键要求

4.11.2.1 监控装置之间的间隔应为 50-100 英尺(15-30 米)。啮齿类动物活动多的地区应放更多的监控装置。

4.12 内部啮齿类动物监控装置

内部啮齿类动物监控装置可以确定和捕获进入企业内部的啮齿类动物。

关键要求

4.12.1.1 内部监控装置中不能使用有毒诱饵和非有毒诱饵(固体、液体等)。

4.12.1.2 基于对企业的详细调查,内部监控装置应放在啮齿类动物的敏感地区,和其它虫害活动地区,包括:

• 来料仓库或原材料存放区

• 可从外部进入的维护间

• 原材料从仓库运来后放置的暂存区

• 成品仓库

• 由于运输或人员活动导致的啮齿类动物可能进入的区域

• 上方构架(当有或可能有屋顶鼠活动迹象时)

• 交通流量大的区域

• 向外部开放的大门的两侧

4.12.1.3 内部监控装置应沿着围墙放置,内部监控装置的间隔和数量应基于啮齿类动物的活动水平。

4.12.1.4 内部监控装置应定位并保持清洁,且每周检查一次。

4.12.1.5 除非有法规禁止,可以使用以下内部监控装置:

• 机械式捕鼠器

• 可伸展的诱鼠夹

• 粘鼠板

4.12.1.6 如果在一些国家禁止使用机械式捕鼠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使用替代装置,这些装置包括:

• 气体(如二氧化碳)捕鼠器

• 活捉式捕鼠器

• 跷跷板式捕鼠器

• 电击式捕鼠器

• 可发送警示电子邮件或短信的可伸展诱鼠夹

• 

非关键要求

4.12.2.1 监控装置应当沿着围墙放在啮齿类动物的敏感地区,装置之间的间隔应当为 20-40 英尺(6-12 米)。

4.13 昆虫诱捕灯

若使用昆虫诱捕灯,它们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监控飞虫。

关键要求

4.13.1.1 在加工或储存区域,昆虫诱捕灯应安装在离食品接触面、裸露产品、包装线、和原材料10 英尺或3 米范围以外。

4.13.1.2 昆虫诱捕灯应安装在不会吸引昆虫进入企业的位置。

4.13.1.3 在昆虫活跃的季节,应每周对所有的昆虫诱捕灯进行检查。在寒冷的季节,应每个月对所有的昆虫诱捕灯进行检查和服务,或依照气候变化调整检查频率。这些检查工作包括:

• 清空收集装置

• 清洁诱捕灯

• 维修

• 检查是否有灯管破损

4.13.1.4 所有装置应使用防碎灯管,或纳入企业的“玻璃、易碎塑料和陶瓷品控制程序”中进行控制。

4.13.1.5 对昆虫诱捕灯提供的服务都应做记录。服务记录应与企业的其它虫害管理文件存放在一起。

4.13.1.6 昆虫诱捕灯应放置在那些飞虫可能进入企业的地点,用于监控飞虫的活动。

4.13.1.7 企业应记录在诱捕灯中发现的昆虫种类和数量,以此信息找出并消除掉昆虫活动根源。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昆虫种类(例如夜间活动的昆虫、苍蝇、储粮虫害等)和诱捕数量(具体或相对数量 [即高、中、低]),以评估风险并确定需要采取的适当的控制措施。

非关键要求

4.13.2.1 昆虫诱捕灯灯管应在每年昆虫活跃季节开始时至少更换一次

4.14 信息素监控装置

在易受虫害侵入的地方(如谷物、调味料或药草)使用信息素监控装置可以帮助识别储粮害虫。

关键要求

4.14.1.1 信息素监控装置应按照标签上的要求安装。

4.14.1.2 信息素监控装置应按照已设定的频率进行检查。

4.14.1.3 企业应记录信息素监控装置中发现的昆虫种类及数量,并以此信息为基础找出并消除掉昆虫活动的根源。

4.15 鸟类控制

鸟类控制属于综合虫害管理程序的一部分,可防止食品污染。

关键要求

 4.15.1.1 应通过以下方式把鸟类控制在企业以外:

• 捕鸟网

• 捕鸟装置

• 适当的建筑结构改造

• 其它获批准的合法方式

4.15.1.2 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杀鸟剂。

4.15.1.3 杀鸟剂应依照标签说明和当地法规进行使用。

4.16 野生动物控制

除了啮齿类动物、昆虫、鸟类以外,如果不加管理,其它动物也可能成为虫害。

关键要求

4.16.1.1 应清除野生动物在地面或企业内部建立的栖息场所。清除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野生动物包括狗、猫或其它家畜。

非关键要求

4.16.2.1 必要时,应考虑使用控制野生动物的装置。可选择的装置包括:

• 线

• 网

• 防吸引装置

• 驱虫剂

• 防止侵入的设施

4.17 虫害栖息地

如果企业内部或企业周围有适合虫害的栖息地,会增加虫害发生的机率。

关键要求

4.17.1.1 应发现并清除生产车间内及外围区域任何鼠洞、老鼠能进入的地方和可能成为栖息地、以及任何吸引鼠类或者其他虫害的场所。

4.17.1.2 应执行有效的虫害管理程序,并且通过已识别的虫害活动的减少来证明程序的有效性。虫害活动的识别和控制应作为综合虫害管理程序的一部分进行管理。